略考劫色劫财说及其错讹

王立群先生以其浸淫《史记》三四十年的修为,深耕出两个“缪”与一个“为”(伪),在《百家讲坛》抛出了“劫色劫财”说,称司马相如(公元前年—前年)与卓文君的“琴音相通”是“欺骗世人两千多年的爱情神话。”这让学界、社会为之哗然的解读似乎言之凿凿,实则错漏百出,至少其解读及理解缺乏对历史与文化(背景)的系统考量和深刻把握。

司马迁(公元前年或前年一?)以“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司马迁《报任安书》)的胆识创作了中国第一部纪传体通史《史记》(原名《太史公书》),记载了从上古传说中的黄帝时期,到汉武帝太初四年(公元前年)的多年间历史,称之为“史圣”都不为过。但是,在“周道既废,秦拨去古文,焚灭诗书,故明堂石室金匮玉版图籍散乱”(《汉书·司马迁传第32》)的时代背景下,要想完全、真实地还原长达几千年上古历史的原本面貌,几乎不太现实,尽可能合理的推断、想象无可避免,也就是说不可能全部都真实、完整和系统。甚至只能用“表”的形式来反映“历史”,所以,颜师古(公元年—年)注曰:“并时则年历差殊,异代则难以明辩,故作表也。”鲁迅先生(公元年—年)对此有着十分精彩的评述:“恨为弄臣,寄心楮墨,感身世之戳辱,传畸人于千秋。虽背春秋之义,固不失为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矣。惟不拘于史法,不囿于字句,发于情,肆于心而为文。”(《汉文学史纲要》)他在高度评价《史记》的同时,指出司马迁之所以打破(也可以说是违背)当时史书的体例与谨慎(即“春秋之义”),是“发于情”、“肆于心”,因而在题材选择、叙述角度上都有着浓厚的主观情绪和文学色彩。也就是说司马迁不仅仅是在记录、还原历史,更是在阐述自己对历史的看法与态度,比如《史记》对刘邦(公元前年—前年)的着意贬低,用武王伐纣是“以暴制暴”的观点来影射汉武帝(公元前年—前87年)的“穷兵黩武”。因此还有人也因此认为司马迁在《报任安书》之后即被汉武帝暗中杀害,从此便杳无音信了。所以,我们应该用更为宽广的视野来看待《史记》,而王立群先生恰恰在这个方面太过“拘于史法”、“囿于字句”了。

司马迁在思想、伦理方面趋于传统和“保守”,他的秉笔直书总体上是置于儒家“正统”之下的。西晋咸宁年间(约公元年),盗墓者在魏襄王(?—公元前年)墓葬中发现的《竹书纪年》——据说是春秋、战国时期晋国和魏国史官所作的一部未经“秦火”的编年体史书,其中所记与《史记》有许多颠覆性的不同。比如《史记》只是简略的记述了“太康失国”,至于太康如何失国,又是谁夺了国以及中康、少康年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司马迁只字未提。而《竹书纪年》则记录了后羿(约公元前—前年)代夏(即“太康失国”)、寒浞(约公元前年—前)又杀羿而代之的历史。司马迁为什么不记录这段历史呢?因为后羿、寒浞属于东夷有穷氏“窜夏”,不是华夏“正统”。同时,董仲舒(公元前年—前年)于公元前年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求”(《举贤良对策》)被汉武帝采纳,这种把君权、父权、夫权贯穿在一起的帝制思想体系,以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仁、义、礼、智、信)把在孔子(公元前年—前年)、孟子(公元前年—前年)那里相对平等而“有矩”的人伦关系变成了一方对另一方的绝对统治或从属关系。时代之下的司马迁也就难免受到这种思想和伦理观念的影响,即便他对司马相如的才华和成就及不畏世俗的精神赞赏有加而为之列传,但是,也用了两个“缪”来描述相如之事举:“临邛令缪为恭敬,日往朝相如”、“故相如缪与令相重,而以琴心挑之”。不过,这里也许是司马迁为了渲染、烘托所记之事而做的文学性推想,正如钱钟书先生(公元年—年)在《管锥编·司马相如列传》所说:“‘卓王孙有女文君,新寡好音,故相如缪与令相重,而以琴心挑之。……文君窃从户窥之,心悦而好之,恐不得当也。……夜之奔相如。’按‘缪’也、‘窃’也,‘心悦’也、‘恐不得当’也,望而知出于司马迁之揣摩,不类《自序》词气。”

而开启官方修史端绪的班固(公元32年-92年)的《汉书·司马相如传》除多了一个“为”(伪)字,基本照录《史记》原文,说明他的思想比司马迁更为保守一些,而“相如为不得已而强往,一坐尽倾”,揣测的意味更浓。

同时,即便王吉与司马相如有所“设计”,那也符合爱情或追求爱情的过程中讲究一定方式与技巧的“天然本能”,《诗经》描写“好逑”的君子对“窈窕淑女”更是“琴瑟友之”、“钟鼓乐之”,即奏起琴瑟来吸引她、亲近她,敲起钟鼓来取悦她、让她高兴。对现代爱情来说,更加讲求仪式感与浪漫,九百九十九朵玫瑰的“创意”不是更让人惊喜而心动吗?

至于说到“窃财”那更是“无知”之谈。万光治先生曾在《文君相如故事的文化解读》中指出,夜奔成都后“回临邛乃是文君的主意;以车骑易酒舍,并非相如预谋的敲诈手段。二人当街酤酒,身体力行,实无可非议之处。但还有一个根本性的理由,令相如不该蒙受‘窃赀’的罪名,那就是汉代家庭财产的继承,男女在数量上虽然不平等,但女儿依然享有一定的权益。……按汉代继承法,女儿出嫁作为陪嫁的田宅财物属丈夫所有。卓王孙最后不得已分给文君财产,虽为顾全颜面,但迫于时俗和法规的压力,恐怕后者也是很重要的原因。”文君、相如得到了应该所得的财产,这当中还有卓文君“昆弟”的主动说服(卓王孙),而绝不是坑蒙拐骗或强索蛮要,怎么能称之为“劫财”呢?

或许王立群先生也觉得“缪”与“为”的说服力还不够有力,而且,“劫色”、“劫财”也并不是他的首创,便又搬出扬雄(公元前53年-公元18年)、苏轼(公元年-1年)等大家的观点来佐证。扬雄、苏轼对司马相如的“批判”即使不一定如祁和晖老师说的是“小贬大崇”,(《苏轼小贬大崇司马相如》),但其间确实别有深意。扬雄不仅对司马相如的辞赋推崇有加,创作也更是深受其影响,但是,扬雄于郁郁不得志中说“司马长卿窃赀于卓氏”(《解嘲》),更多的应该是一种羡慕与自嘲:“彼我易时,未知何如?”而苏轼对司马相如的“遂窃妻以逃”只是觉得“大可笑”,“其所谓小人也哉”的则是指司马相如歌功颂德的《封禅书》,但那毕竟只是在相如去世后,汉武帝派人从卓文君那儿索要过去的“未发表”作品。东晋葛洪(公元年-年)虽然也批评司马相如“窃妻”,但他认为“小疵不不足以损大器,短疾不足以累长才。”其思想远比王立群先生通透得多。

当然,还有人提出最早诟病司马相如的并非扬雄,反倒是相如自己!唐代刘知己(公元年-年)《史通·序传》说:“相如《自叙》乃记其客游临邛,窃妻卓氏,以《春秋》所讳,持为美谈。”但是,这篇所谓的《自叙》(最早见于公元年唐代魏征主编的《隋书》)应该是后人伪作,一方面,司马相如不会像有人指称其《自叙》是“忏悔录”而自谓“窃妻”,如果真是他的《自叙》,用“巧娶”一词应该更符合当时的时代“认知”与其身份站位;另一方面,在司马迁、扬雄、班固之前,从未提及过《自叙》,以司马迁、班固的“求是”精神,也不会因其内容与“传”相近或“传”是取录于《自叙》而就隐匿或略其不述。总之,司马相如的“自污”是不能自圆其说或让人信服的。

如果纵观司马相如与卓文君的全部人生,而不是把视角仅仅“聚焦”在“琴挑”、“夜奔”上面,那“劫色劫财”之说更是难以成立。文君分得家产与相如回归成都之后,由于蜀人杨得意(为汉武帝掌管猎犬的官员)的推介,司马相如应招进京,承继《子虚赋》而写《上林赋》,令汉武帝龙颜大悦,封相如为郎官,这虽然还算不上真正的官职,但作为侍奉皇帝左右的“后备干部”也是一种重用和荣耀。建元六年(公元前年),汉武帝委派熟悉西南地方的司马相如前往协助唐蒙开通夜郎,发布《喻巴蜀檄》,恩威并取以成。唐蒙欲继续开通西南夷而两年未成,汉武帝又任命司马相如为品秩比二千石的中郎将(和平时期不设将军,中郎将为一般武官最高官职)——相当于今天的少将(也有说相当于军区司令员的),持节出使(“持节”者权力很大,平时可杀无官位之人,战时可斩杀二千石以下官员),平定了西南夷。司马相如由此实现了他“驷马高车”的富贵显要,但他并没有因此而忘情于卓文君,足以见得他与文君之爱的真切深厚。不过,传说当中司马相如曾经有休妻、纳妾的想法,西汉刘歆(公元前50年-公元23年)的《西京杂记》就有:“相如将聘茂陵(长安咸阳附近,汉武帝修建陵墓所在)人女为妾,卓文君作《白头吟》以自绝,相如乃止”的记述(不少古今学者认为《白头吟》《怨郎诗》《数字诗》为托名之作)。即便是在这篇历史笔记小说中,司马相如最终还是“番然悔悟”而没有纳妾。况且,相如、文君结婚多年而无子嗣,纳妾也是合乎当时律法的,不应该受到指斥。而《史记》并没有纳妾的记载,最大的可能性是后人由“相如既病免,家居茂陵”演绎出来的轶事。王立群先生“劫色劫财”的推论与之如出一辙,也许只是为了标新立异的“猎奇”和迎合时风而已!

所以,我们不能以今之事、以己之意来推及古人或其它,尤其是在对史料、文献的考证、辨识与采信上,更应该抱持更加科学、全面而严谨的态度,即便存疑也不要妄下定论,这才是对待历史与学术的正确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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